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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周至县委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

点击数:次  作者: 更新时间:2013-11-22 来源:

 

中共周至县委

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努力建设一支善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精神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特别是科级领导干部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干部的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

1.突出开展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教育。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以及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培养党员干部高尚的道德情操和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昂扬奋发的精神状态。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开展党的优良传统教育和延安精神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扑下身子,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努力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教育引导干部用党的科学理论指导工作实践,认真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切实提高“推动科学发展,打好两个翻身仗,建设人民满意金周至”的能力。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教育干部廉洁从政,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2.增强大局观念,严格遵守组织原则和政治纪律。全体党员、干部要增强大局意识、团队精神和组织纪律观念,在事关全县发展大局的重大项目建设和处理个人与全局利益等问题上要讲大局、讲奉献、做表率,为全县群众树立榜样,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要站在全局的高度讲政治、守纪律,带头坚决执行中央、省市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决定精神。要强化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严格遵守纪律。党员干部对党委、政府和各级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应该通过正常渠道表达和反映,不允许擅自在网络、媒体上发表不符合事实、不负责任的言论,更不允许歪曲事实,散布谣言。否则,一经查实,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3.切实提高干部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强化责任教育,树立“周至发展人人有责”的理念,教育干部要把工夫下到察实情、出实招、办实事上,多办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实事。加强廉政教育,大力宣传英雄模范和先进典型,运用反面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重点加强对重要部门和关键岗位干部的廉洁从政法规教育;对拟提拔为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进行任前廉政法规教育,增强干部反腐倡廉意识和法纪观念。加强规矩教育,树立懂规矩、守规矩、讲规矩的意识,教育干部办事要按程序,行动要合规矩,真正把党和人民赋予的各项职责履行到位。突出个性化教育,充分发挥县委党校培训干部的主渠道作用,根据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干部的特点,运用有效形式,合理安排课程,提高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县委常委、乡镇党委书记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讲党课,亲自抓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机关建设。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不断加强自我教育,注重剖析思想,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有效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努力形成讲党性、不讲私情,讲原则、不讲面子,艰苦奋斗、团结一心干事创业的良好风气。

4.对干部出现的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教育。对干部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勤政廉政、选人用人、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组织上认为需要引起本人注意的,及时通过谈话等方式对其提醒,或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组织作出说明。对在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或者对群众有反映并经组织初步了解核实,认为干部在遵守政治纪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存在某些苗头性问题的,要通过谈话或者书面形式对其进行诫勉。对纪检监察部门在信访、纠风、执法监察、办案等业务工作中,发现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发挥警示训诫防线的作用,进行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做到超前防范和动态监督,最大限度地教育、保护、挽救犯错误的干部。

二、建立健全干部管理、监督制约机制

5.加强和改进干部考核工作。全面实行年度目标责任、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后备干部推荐“四位一体”的综合考核。加强平时考核,及时了解干部的日常工作表现,加大对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监督力度;加强专项考核,注重在应对重大事件、完成重大任务以及涉及个人利益时考察和识别干部;加强年度考核,围绕完成年度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全面了解干部的德、能、勤、绩、廉、学,促使干部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加强任职考察,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定程序,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地了解,把组织意见和群众意愿有机结合起来,作出综合性评价。充分发挥考核在干部管理中的导向、评价和监督作用,坚持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和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对自觉坚持科学发展、善于领导科学发展,勇于负责、敢抓善管、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给予提拔重用;对不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办事,急功近利,搞形式主义和“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负责任、不讲原则、怕得罪人的干部,要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督促整改;对群众意见较大、不胜任现职岗位的干部,及时进行组织调整;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要依法依纪处理。

6.强化干部选任管理。各乡镇、各部门党委(党组)在任用干部时,要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用人原则,大力选拔那些综合素质好、工作实绩突出、作风过硬、群众信得过的干部,调整那些作风不实、不敢负责、能力平庸、推不动工作的干部,真正使能干事者有机会,干成事者有舞台。要积极推行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酝酿干部的办法,认真做好干部任前核查工作,努力做到使用的干部组织放心、群众满意。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或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7.规范进人程序,严把进人“入口关”。新招录人员和政策性安置人员须持录用通知等相关材料到组织人事部门报到,组织人事部门报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出具介绍信,办理增人计划卡,再依据介绍信等相关材料到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核发控编通知单,财政部门在查验介绍信、增人计划卡、控编通知单等相关手续后,办理工资经费核拨手续。干部调出本县时,由所在单位出具工资介绍信,财政部门填写工资转出意见并按规定停发工资及各项待遇,组织人事部门再办理调动手续。组织人事、编制、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严禁超编进人。各单位编制出现空缺时,经编制部门审核确认后,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用人申请,组织人事部门视具体情况,在征得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上报招考计划或向有关单位借调人员。借调人员,属党群系统的,报组织部门审批;属政府系统的,经人事部门审核,报主管人事工作的副县长审签后办理借调手续。各单位之间一律不得自行借调人员。

8.切实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干部人事档案是客观反映干部各方面情况的综合记录,是调资晋级、落实干部政策的重要凭证,是做好干部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管档单位要把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作为干部人事管理的基础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来抓,要选派思想政治素质好、原则性强、忠于职守、热爱并熟悉档案业务的人员从事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坚持依法办事,做到收集材料完整真实,整理材料合乎规范,档案借阅手续齐备,档案转递安全保密。在干部选拔任用时,要严格审核干部档案,对拟任用干部档案中“三龄一历”混乱,而又缺乏重要原始依据材料和证明材料,或者干部档案材料涂改、材料虚假及重要问题情况不明者,干部任用程序应暂缓进行,待问题调查核实后,做出是否予以任用的结论,必要时还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9.切实做好工资审批、干部退休等工作。各级党组织及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干部的工资、退休审批等工作,严格执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干部工资、退休审批责任追究制度。要认真落实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关心照顾好退休干部。对已到达退休年龄的干部,不需本人申请,也不再征求本人意见,均应在到达退休年龄后的次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有关退休手续,不再列为在编人员,无特殊原因一律不得延缓办理退休手续,退休时间从其到达退休年龄后的次月算起,对无故不按期办理退休手续的,财政部门根据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退休人员名单及工资执行标准对退休人员执行相应的退休工资。干部工作调动后,各单位工资经办人员应及时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干部工资转移手续。各单位主要领导和工资经办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执行标准,把好工资关口,对执行不认真的,提出批评,督促其改正;对弄虚作假者,一经认定,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严肃处理。

10.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领导干部因事因病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各单位正职领导干部请假,除向分管县级领导请假外,还须向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请假;副职领导干部请假,除向本单位主要领导请假外,还须向分管县级领导请假。领导干部请假3天以上者,除按照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审批外,还应将请假条交回县委组织部备案,并于请假期限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到组织部销假。请假手续未获批准前领导干部不得擅自离岗,批准后应妥善安排好本单位工作,确保请假期间各项工作能够正常有序开展。领导干部1年内请假累计1个月以上者,本年度考核不得评优;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将予以免职并辞退。

三、认真执行各项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干部有关情况

11.严格落实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对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中的有关事项,群众举报、申诉、控告的重要情况,突发性重大事件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报告的重要问题,下级党组织应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12.落实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党员领导干部要按有关规定要求,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及家庭的住房、投资、婚姻变化、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及因私出国(境)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出国(境)定居及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等有关事项。

13.落实个人述职述廉情况。结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要求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定期对履行职责和廉洁从政等方面的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予以报告。

对应报告而未报告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整改的,视其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或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14.健全干部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党内监督,各级党委(党组)要按照干部管理的权限,切实履行对干部的监督职责。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监督,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好“班长”职责,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接受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班子成员之间也要互相监督。鼓励、保护党代表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要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作用,支持他们通过适当方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加强对干部人事法律法规实施情况、重大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要加强群众监督和网上舆论监督,对群众举报的干部问题,要认真受理,及时核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严肃处理。

四、严格执行问责制,加大对不称职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组织调整力度

15.严格实行问责制。认真执行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因决策严重失误、滥用职权、失职渎职、重大事件处置失当等,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干部,要严格问责。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16.加大对不称职、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工作。对基本素质较好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要及时调整到合适岗位。对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缺乏进取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所负责的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经考核为不胜任、不称职的领导干部,要视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对在新岗位表现较好、成绩突出的干部,要予以表扬和鼓励,符合重新任用条件的,可根据个人表现和民意情况,按规定重新任用。对少数干部出现的以权谋私、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生活腐化堕落等腐败问题,纪检监察、司法和审计等有关机关和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依纪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17.建立干部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干部推荐、考察、决策、管理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并予以严格考核,逐级建立从严管理干部责任制。干部管理、队伍建设等情况要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疏于管理监督,班子成员或者分管的人员连续或多次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领导和干部管理部门的责任。

五、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好从严管理干部的职责

18.各单位党组织要肩负起抓班子、带队伍的政治责任。要从当前“加快发展,维护稳定”的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担负起从严管理干部的政治责任,牢固树立抓干部管理是本职,不抓干部管理是失职,抓不好干部管理是不称职的观念,切实把从严管理干部作为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关键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贯穿到干部管理工作全过程。各单位党组织不仅要用好人,而且要管好人。对本乡镇、本系统、本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整体情况定期进行分析研判,认真查找在干部管理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并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19.领导干部要对干部严格管理。领导干部特别是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责无旁贷地担负起从严管理干部的责任,加大治懒治庸力度,着力解决干部管理不严问题。要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不搞通融,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不讲条件,对违反原则的人和事不留情面,对工作不力和作风不正的干部不姑息迁就,对出了问题的干部不包庇袒护。同时,要严于律己,加强自我管理,坚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形成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20.完善干部管理制度机制。建立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审计、信访部门的协作机制,形成从严管理干部的工作合力。要把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与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干部工作实际相结合,及时建立有关制度,完善配套措施,加强工作指导,努力建立健全从严管理干部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