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周至县纪委
周至县监察局
关于对严重违规行政执法行为实行
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行政执法行为,防止、惩治和纠正严重违规行政执法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公务员处分条例》,西安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中共西安市纪委西安市监察局关于严重违规行政执法问题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违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故意或过失不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其中,导致执法相对人人身和财产损失,造成不良影响;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引起媒体、社会广泛关注,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批评等,为严重违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既合法、又合理。违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追究责任。
第四条严禁违规强行征地拆迁,严禁拆迁过程中发生暴力行为。凡发生违规强行征地拆迁、暴力拆迁行为,造成相对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或虽未造成执法相对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但产生不良影响的,对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行政记过处分,对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第五条严禁在城管执法中简单粗暴、激化矛盾。引发社会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对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对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或免职。
第六条发生严重违规行政执法问题,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引起媒体、社会广泛关注,造成恶劣影响的;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批评的,给予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行政记过处分,并予免职处理,对单位主要领导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行政记大过处分,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第七条严禁各级领导干部授意、暗示、纵容下属违规行政执法。凡发生该类问题的,对当事领导干部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行政记大过处分,并予免职处理。
第八条严禁以执法单位名义雇聘、雇佣、吸收社会闲散人员、劳教劳改释放人员、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地方恶势力参与行政执法。凡雇聘、雇佣、吸收该类人员的,对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给予撤职处理,对单位主要领导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大过处分或免职处理。
第九条对一年中发生2起以上严重违规行政执法问题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免职处理,责成该单位向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县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年终单位目标考核评优资格。
第十条发生严重违规行政执法问题,由县纪委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立即组织调查处理。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委监察局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