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纪检监察机关的受理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受理部门的职责权限:
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受理”的原则,周至县纪委监委信访部门受理县委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信访举报。
县纪委各派驻(派出)纪检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由本级、本部门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信访举报。
各镇街纪委(纪工委),受理镇街党委(党工委)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干部的信访举报。
反映驻在周至县的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人员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有关问题,请向负责该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的相关机构举报。
三、哪些情形不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受理范围?
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注意事项
一、来访举报,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来访接待场所反映。实名举报人查询举报信件去向及办理情况,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来访接待场所查询,不受理电话、网络查询。
二、检举、控告、申诉人对所检举、控告、申诉问题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询问、配合调查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必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四、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五、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实名举报(请填写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六、六类人员: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举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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