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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周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周 至 县 监 察 委 员 会

关于敦促涉黑涉恶腐败及充当“保护伞”的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限期向组织主动交代问题的通告

点击数:次  作者: 更新时间:2019-05-17 来源:

 

来源:周至县纪委

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放纵、包庇黑恶势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充当“保护伞”,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彻底铲除黑恶势力“保护伞”,按照西安市纪委监委关于敦促涉黑涉恶腐败及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限期向组织主动交代问题的有关安排部署,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坚持宽严相济原则,正告涉黑涉恶腐败及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认清形势,打消侥幸心理,尽快投案,主动交代问题,争取从宽处理。现通告如下:

一、凡是存在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问题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一切违纪违法活动。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如实向组织交代本人违纪违法问题的,可以依纪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三、凡涉黑涉恶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检举揭发同案人或者其他人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依纪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理。

四、凡在押人员检举揭发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及充当“保护伞”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监察机关将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建议。

五、凡涉黑涉恶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交代其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的,依纪依法严惩。对在专项斗争中顶风违纪,不收敛不收手的,从严从重处理。

六、了解掌握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的,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网络等方式,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依据有关规定,对实名举报人予以奖励;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纪检监察机关鼓励实事求是反映问题,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安全。

西安市纪委监委举报方式:

来信: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99号市纪委监委信访室

来访: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广场市政务服务中心东侧市纪委监委来访接待室

邮编:710008

举报电话:029-12388-1-14

网上举报:http://shaanxi.12388.gov.cn/xian/

周至县纪委监委举报方式:

来信来访:西安市周至县老城东街37号周至县纪委监委信访接待室

邮编:710400

举报电话:029-12388-1-11029-87111762

网上举报:http://jw.zhouzhi.gov.cn/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周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周至县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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