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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和预防腐败需有效惩治行贿行为

点击数:次  作者:赵荣华 更新时间:2014-03-18 来源: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行贿与受贿是相伴而生的一对恶瘤,有受贿方,就有行贿方。从某种意义上讲,行贿是受贿的直接根源。因此,在重拳惩治受贿行为的同时,也应将枪口对准此类腐败的始作俑者——行贿人。唯此,才能双管齐下,从根本上遏制贿赂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

  行贿者缘何在实践中罪轻一等

  行受贿行为相伴而生,在惩治方面虽不必须同等对待,但也不能厚此薄彼。然而,实践中,对两者的惩治却存在明显的剪刀差。一些腐败案件常常是只见受贿官员被严惩,不见行贿人员被法办,即便有行贿者被处罚,大多也是量刑畸轻。究其原因,有着主客观多种因素。

  一是立法上的宽宥。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一条款,前部分设定了行贿犯罪的量刑阶梯,最后一句话则为宽宥行贿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是认识上的偏颇。在一些人眼中,在行贿与受贿的耦合关系中,行贿人常常处于求人办事的弱势地位,行贿是不得已而为之,有的甚至是被迫或跟风行贿,因而容易受到伦理道德上的谅解。上述谅解加上立法明确的宽宥条款,便加剧了有关部门对行贿行为的选择性忽视,即使予以惩罚,也大多处置较轻。殊不知,行贿者并非全是天生的受害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贿人多是自愿的寻租者,是加害人,是不达目的不罢休、专叮有裂缝之蛋苍蝇

  三是侦破案件驱使。贿赂案件大多是证据一对一的案件,即涉案现金或物品在交付时大多只有行贿人和受贿人两人在场,直接证人只有行贿者一人,口供和直接证据一对一,这便为侦破案件增加了难度。办案机关为了取得有力证据,往往会给出交易筹码,给行贿人一个戴罪立功的机会。行贿人只要主动交代行贿事实,一般会被免除刑事处罚。问题在于,这一旨在打击受贿行为的功利性安排,并没有经过实证得到证明;相反,现实中依行贿人主动告发而导致受贿人案发的情况少之又少。

  四是认定存在困难。《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构成行贿罪,这一规定过于原则。如今,行贿手段花样翻新,无孔不入,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跨地区行贿、用公款行贿等新现象,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得含糊不清,常常使行贿犯罪处于定性难、处罚难、责任落实难的困境。同时,何为不正当利益,也因为立法的模糊化而存在操作性不强的弊病。在行贿日益讲求艺术化感情投资的社会形势下,不正当利益的司法认定越来越呆板化,以致形成司法惩治的许多漏洞,常常导致行贿者钻法律的空子,巧立名目变不正当利益为正当利益。

  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

  行贿行为需要打击,不仅在于其诱惑公权力走向堕落,更在于它扰乱了国家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损害了其他社会主体的公平机会。因此,对行贿行为网开一面,不仅有失社会公平正义,而且难以达到防治受贿行为的良好效果。

  对此,国内著名反腐专家、中央党校教授林喆便曾说过:中国是一个伦理社会,讲究的是人和人关系的直接性,任何间接关系都会造成人和人交往的障碍。因此,人们老想着把两个人的间接关系变成直接关系。通过送礼,行贿者与受贿人的关系就变得直接,一根绳上的两个蚂蚱,谁也跑不掉。一旦形成这样的关系,就像一把剑随时可以刺穿两个人,两个人谁也不敢得罪谁。很多官员就是这样一步一步堕落下去的。同时,也有专家认为,对行贿行为的查处失之于宽,使行贿成为一项高赢利低风险的非法活动,使社会上一些人认同行贿无罪,导致法律在此方面的教育和约束机制发挥不足。

  与此同时,不论是中央纪委在向党的十八大的工作报告中指出的要完善并严格执行惩处行贿行为的相关规定,还是去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提出的要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都释放出有效惩治行贿行为的强烈信号。

  一是要客观分析行贿行为。行贿和受贿如同连体婴儿,又像一对巴掌,其中一掌常扮演主动者和发起人的角色。比如,在生人贿赂中,受贿者大多事先并不认识行贿者,不知道行贿者在哪里,而贿赂的非法性又使其不敢明目张胆地四处做广告来招揽顾客;而行贿者一般知晓其要贿赂的目标对象,容易主动发起攻势。正确处理行贿行为,离不开这种对行贿行为的理性分析。如果行贿者在发起贿赂方面起了主动甚或重大作用,就应该对其与受贿者同罪同罚。反之,如果行贿者属于被迫行贿,则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对其予以宽大处理。

  二是着力做好制度顶层设计。用制度来监管行贿行为,使行贿者不敢在带电的高压线上铤而走险,降低行贿出生率,是防治行贿行为的治本之策。譬如:进一步修订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界定行贿犯罪和不正当利益的内涵,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探索建立行贿者黑名单库,将因行贿获刑或已查实行贿人员的资料纳入网络黑名单库,并将之公之于众,以儆效尤;建立公平透明的市场机制,让具备同等条件的人们享有均等的竞争机会,遏制行贿行为滋生蔓延的土壤。

  三是重拳惩治行贿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行贿既有被动无奈的,也有主动出击的。受贿官员常常感叹:行贿人常常是含着眼泪让他把钱收下,不收就对不起他们。行贿者之所以行贿,是因为他们有着自己的如意算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任建明教授用长期调查得出的数据证明:行贿者普遍会获得10倍于投入的回报。也就是说,行贿的回报是投入的1000%。行贿成本对应的巨大收益,会较大程度地刺激、鼓励行贿者铤而走险,发动贿赂行为。在一个行贿行为不被严惩的社会里,人们势必会将行贿看成搞活经济的润滑剂、维护正当权益的必要成本。因此,需要提高对行贿者的惩治力度特别是经济制裁力度,以降低其经济收益,增加阻吓。对行贿者的罚金数额应是行贿行为所能获得的利益,而不应是行贿数额。唯此,才能产生有效震慑。

  四是要营造行贿可耻的社会氛围。在贿赂行为中,受贿者的贪婪是腐败产生的重要因素,但没有行贿者的推波助澜,一些官员或许不会因此而落马。同时,受贿者必定是拥有一定权力资源或社会地位的少数人,而行贿者则多是普通的社会成员。如果行贿行为成为被默许、不被惩治或惩治力度不够的行为,众多的社会成员就可能卷入其中,腐败就可能在社会中广泛蔓延。一旦社会行贿横行,一切向钱看用钱买,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必定是缺少资源的普通群众。在这样的社会中,不行贿便寸步难行。为此,相关部门应大力支持、引导新闻媒体对行贿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并通过公益广告、文学艺术等形式,剖析行贿行为的危害性,纠正行贿罪轻一等的错误认识,在全社会努力营造行贿可耻、对行贿人人喊打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