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树立党员领导干部为民务实清廉良好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以及省市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1、本细则中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基层站所党员负责人;国有及其控股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中层以上党员领导人员。
村(社区)基层组织成员中的党员参照执行。
二、适用范围
2、本细则所称的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干部组织或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的婚丧嫁娶和乔迁、履新、出国、庆生、升学、就业、入伍、获奖、开业庆典等事宜。
三、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得有以下行为
3、严禁化整为零,分批次、多地点办理。
4、严禁以任何方式向管理服务对象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发出邀请或打招呼。
5、从严控制葬礼规模,不搞封建迷信活动。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文明节俭办理丧事,带头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殡葬改革规定。
6、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的礼金及礼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
7、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党员领导干部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8、不准违规使用公共资源;不准违规借用公务车辆。
9、不得干扰和妨碍正常的工作、生活、交通等公共秩序。
四、严格控制和压缩婚丧喜庆规模和范围
10、党员领导干部操办本人及子女婚嫁喜庆事宜应尽量控制和压缩规模,在县城操办不得超过20桌,宴席标准不得超过450元(含:招待烟、酒水);在农村操办不得超过25桌,宴席标准不得超过400元(含:招待烟、酒水)。婚嫁喜庆车辆不得超过8辆。操办近亲属丧葬事宜的不得超过上述标准。
11、除婚丧嫁娶事宜外,其他喜庆事宜原则上不得操办,确需操办的应尽量控制参与人员范围,严禁以任何方式邀请亲属(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参加,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属以外人员的礼金及礼品。
五、严格执行报告制度
12、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喜庆事宜的,必须于事前10个工作日和事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喜庆事宜事前申报表》和《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喜庆事宜事后报告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
13、操办丧事要尽早口头报告所在单位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必须于事后15个工作日内,本人如实填写《党员领导干部办理丧葬事宜报告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
14、各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向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门报告。
六、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
15、认真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各单位党委主要负责人在事前要进行提醒,教育干部自觉遵守有关规定。
16、各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要加强对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过程的监督,发现有苗头性问题及时纠正。
17、对事前不提醒、不教育,发现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负责人予以问责。
七、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18、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按规定报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警示训诫。
19、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操办婚嫁喜庆事宜超过上述规模、标准的,依照、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20、用公款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由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报销、支付应由本人或者亲属承担的费用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21、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或者其他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责令补缴相应费用,并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22、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过程中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分别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一百六十四条、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23、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规定所收受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等,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收缴。
党员领导干部有前款规定的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八、其他
24、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5、本细则由中共周至县纪委、周至县监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