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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点击数:次  作者: 更新时间:2024-07-26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对违规选任干部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

(一)违规选人用人,用人失察失误。《条例》第八十四条分两款对此作出规定。本条是针对“七个有之”中的“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问题作出的处分规定。

第一款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的,给予相应处分。本款中的“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主要是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20168月印发的《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20195月印发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

用一贤人则群贤毕至,见贤思齐就蔚然成风。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选贤任能,始终把选人用人作为关系党和人民事业的关键性、根本性问题来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用人导向最重要、最根本、也最管用,强调“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选拔任用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必须自觉防范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种种偏向”,“坚决禁止跑官要官、买官卖官”,“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党的干部政策,不准任人唯亲、搞亲亲疏疏,不准封官许愿、跑风漏气、收买人心,不准个人为干部提拔任用打招呼、递条子”,“领导干部不得干预曾经工作生活过的地方、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和不属于自己分管领域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地方和单位党组织要抵制这种违反党的组织原则的行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十项纪律要求,包括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等。

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凭个人亲疏、个人好恶来选人用人,把职务作为私相授受的个人资源;有的依然相信“不跑不送、原地不动”“又跑又送、提拔重用”那一套,变着法子拉关系、走门子;有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已经明确即将离任,还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等。这些选人用人上的问题和不正之风,不仅损害党组织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而且打击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心气,甚至严重破坏一个地区、一个单位的政治生态。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各项制度规定,促进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切实发挥正确选人用人的风向标作用。

第二款规定,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加强选人用人监督问责,对用人失察失误的严肃追究责任。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职责,选拔任用了不符合条件的干部,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

(二)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该条分项规定了三种情形,分别是: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着力解决一些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让那些想干事、肯干事、能干成事的干部有更好用武之地,激发全党坚定信心、鼓足干劲、增强创造活力。党的二十大对“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作出部署、提出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20229月印发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要求,严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党纪政务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处分。实践中有些同志认为,相比于“能上”的皆大欢喜,“能下”往往会得罪人。能否克服好人主义,是推进能上能下工作的关键。能上能下有利于解决“为官不为”,开展能上能下工作本身也要避免“为官不为”。《条例》本条作出明确的处分规定,有利于推进领导干部敢于担当,将能上能下的工作要求落到实处,保障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执行到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做到讲原则不讲面子、讲党性不徇私情,切实负起责任、敢于担当,促进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局面。

(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