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曹某,中共党员,A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二庭庭长。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依法应当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曹某在担任所在法院民二庭庭长后,要求以调解和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当事人,将案件受理费票据交给他办理退费。而在当事人向曹某索要退费时,其却总以自己出差或者主管领导出差等理由为借口予以拖延。一些当事人多次索要无果,便放弃了努力。至2014年3月,曹某通过该方式共获得退费款9万元,并全部据为己有。
分歧意见
关于曹某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曹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拖延不还的方式非法占有案件当事人的财物,其行为构成非法占有违纪。第二种意见认为,曹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违纪。第三种意见认为,曹某行为属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侵犯公私财产”行为,构成侵犯公私财产违纪。
评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曹某行为不构成非法占有违纪,构成贪污违纪
非法占有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贪污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关于曹某行为是否构成贪污违纪,主要焦点是曹某行为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有权还是私人财物所有权。
关于公共财产,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其范围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另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本案中,曹某违纪行为的对象是案件受理费。而案件受理费是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向人民法院预交,根据判决情况决定是由原告负担还是由被告负担或者由原被告共同负担的诉讼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依法应当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而这笔费用在退还当事人之前,属于国家机关管理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曹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拖延退费的方式,将当事人无奈放弃的退费款占为己有,实际上是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因此,其行为构成贪污违纪。
关于曹某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占有违纪,虽然非法占有违纪也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情形,但必须是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公共财物。本案中,曹某掌握着当事人的退费票据,无法认定其没有经手该财物,因此其行为不宜认定为非法占有违纪。
(二)曹某行为不构成侵犯公私财产违纪
侵犯公私财产违纪行为,是指党员盗窃、诈骗、抢夺、破坏或者哄抢公私财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侵犯公私财产违纪行为和贪污违纪行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违纪主体不同。前者的违纪主体是中共党员,后者的违纪主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二是侵犯的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产,后者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三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后者侵犯的则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四是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并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出违纪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出违纪行为。
本案中,曹某行为明显利用了职务便利,侵犯了公务行为的廉洁性,不构成侵犯公私财产违纪。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曹某行为构成贪污违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