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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点击数:次  作者: 更新时间:2021-09-01 来源:周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加快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县各级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派出机关。

一、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

1.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是全县信息公开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设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指导本规定的实施。

2.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各乡镇政府(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具体承办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维护和更新已公开的政府信息;

3)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履行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3.政府信息公开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保密性进行审核,重要信息的公开需报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

二、信息公开的范围

1.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信息公开

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的政府信息涉及以下内容的,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1)政府规范性文件;

2)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3)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和出台的相关政策;

4)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5)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调整情况;

6)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7)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8)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9)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政府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1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13)行政执法依据以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14)行政审批(许可)的项目、数量、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期限;

15)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16)政府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17)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和采购结果;

18)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建设和使用情况;

19)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补偿(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20)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情况;

21)重大行政复议的受理以及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22)工作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23)公务员录用程序及录用结果;

24)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2.乡镇政府信息公开

乡镇政府的下列信息,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3.决策公开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切身利益或者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在形成决议以前,行政机关应当将有关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4.依申请公开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5.保密审查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6.不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公开的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县政府网站是第一公开平台(网址:http://www.zhouzhi.gov.cn/)。此外,还采用报刊、电视、便民资料、公开栏、会议(座谈会、咨询会)等辅助性公开方式。

乡、镇政府也可以结合当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际,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四、公开程序

1.信息指南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规定,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2.信息目录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汇总政府信息,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向社会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3.一般规定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守下列程序规定:

1)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按照职责汇总政府信息,经保密审查后提出公开的意见;

2)由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

3)按本规定确定的公开形式向社会公开。

4.信息公开时间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申请的形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规定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6.申请的处理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7.协调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8.答复时间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9.答复形式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10.相关费用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