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周至县纪委
周至县监察局
关于印发《周至县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
年度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党委、纪委,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监察室:
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现将《周至县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年度考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周至县纪委
周至县监察局
2012年10月10日
周至县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
年度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县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不断提高案件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依据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等有关法规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纪委、县监察局对各镇党委、纪委,县级各部门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监察室查办案件工作的考评。
第三条 本办法所说的考评是指对被考评单位查办案件工作情况,以案治本、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和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考评。
第四条 考评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突出重点,便于操作。引导和激励各级检查机关认真履行查办案件工作职责。
第五条 考评工作应当与平时对查办案件工作的各项检查相结合。平时监督检查的相关情况作为年度考评记分的依据。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考评工作在县纪委常委会领导下,由查办案件工作考评领导小组负责。考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纪委主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县纪委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常委担任,纪检监察室、党风廉政建设室、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室、执法监察室、审理室、信访室和办公室(干部管理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纪检监察室承办案件考评的具体工作,相关室协助办理。
第七条 考评工作按年度进行,被考评的单位为各镇党委、纪委,县级各部门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监察室的自办案件。
第八条 各镇党委、纪委,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监察室每月26日前将当月案件统计情况报县纪委纪检监察室,考评案件数据以县纪委案件统计当年1-12月数据为依据。
第九条 考评计分设置为基础分、加分、减分三项。考评分值、加分、减分三项综合得分为被考评单位当年考评总得分。
第十条 年度考评前,被考评单位在对年度查办案件工作全面总结的基础上,形成自评报告,连同相关资料上报县纪委纪检监察室。县纪委纪检监察室负责对被考评单位的自评报告进行审核、抽查,征求相关室意见后,形成初评报告,报考评领导小组综合评审后,提交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审定。
第三章 考评内容与分值设定
第十一条 基础分值设定
初核1件记0.2分;立案1件记1分;结案1件记1分;处分1人记1分。
第十二条 加分事项
1、自办案件初核1件加1分。
2、自办案件立案1件加5分,属大要案的加20分。
大要案是指.当年查结①受到党政纪处分的中层领导干部案件;②受到留党察看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一般干部案件;③涉案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当年累计收缴违纪金额3万元以上的加5分;8万元以上的加10分;10万元以上的加15分。涉案金额依据处理决定、正式罚没票据统计计算。
4、移送司法机关1人加10分。
5、落实“一案双报告”制度,提出治本建议形成制度或创新办案制度机制,被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采纳的,每件加10分,以规范性文件推广的,每件加30分。
6、抽调参与协助上级纪委办案的,每案次加2分。
7、坚持案件统计报送制度,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查办案件工作材料的加10分。
第十三条 减分事项
1、贯彻落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查办案件工作部署和要求不力,被上级纪委通报批评的,每一次减20分。
2、错案或因违反安全文明办案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每件(次)减20分。
3、立案案件当年未结案的每件减5分。
4、对瞒案不报或压案不查的,除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每发现一件减20分。
5、上报的案件数据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项减20分。
第十四条 其他加、减分事项
1、当年结案率达到80%以上的,加5分;80%以下的,扣5分。
2、当年信访举报件初核率达到90%以上的,每高出一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一个百分点减1分。
3、查办重大典型案件、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件或在查办案件专项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加20分,当年无自办案件的减20分,年内被县纪委通报为立案空白的镇和部门减30分。
第四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考评结果按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在全县通报,作为评选查办案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主要依据,并纳入全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惩防体系建设考核之中。
第十六条 县纪委、县监察局对评选出的查办案件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相应奖励。
查办重大典型案件、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件或在查办案件专项工作中成效突出的,予以专项表彰。
对于当年在查办案件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镇和部门,予以专项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该镇的纪检监察办案补贴不予发放,镇党委书记、纪委书记要向县纪委、县监察局作出书面说明:
1、当年无自办案件的、因立案出现空白被上级纪委通报批评的。
2、连续三年考评中排名末位的镇。
第十八条 查办案件工作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取消其评优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