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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周至县纪委周至县监察局关于印发《周至县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年度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点击数:次  作者: 更新时间:2013-11-14 来源:

 

中共周至县纪委

周至县监察局

关于印发《周至县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

年度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党委、纪委,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监察室:

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现将《周至县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年度考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周至县纪委

周至县监察局

20121010

 

周至县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

年度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县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不断提高案件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依据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等有关法规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纪委、县监察局对各镇党委、纪委,县级各部门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监察室查办案件工作的考评。

第三条  本办法所说的考评是指对被考评单位查办案件工作情况,以案治本、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和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考评。

第四条  考评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突出重点,便于操作。引导和激励各级检查机关认真履行查办案件工作职责。

第五条  考评工作应当与平时对查办案件工作的各项检查相结合。平时监督检查的相关情况作为年度考评记分的依据。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考评工作在县纪委常委会领导下,由查办案件工作考评领导小组负责。考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纪委主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县纪委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常委担任,纪检监察室、党风廉政建设室、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室、执法监察室、审理室、信访室和办公室(干部管理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纪检监察室承办案件考评的具体工作,相关室协助办理。

第七条  考评工作按年度进行,被考评的单位为各镇党委、纪委,县级各部门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监察室的自办案件。

第八条  各镇党委、纪委,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监察室每月26日前将当月案件统计情况报县纪委纪检监察室,考评案件数据以县纪委案件统计当年1-12月数据为依据。

第九条  考评计分设置为基础分、加分、减分三项。考评分值、加分、减分三项综合得分为被考评单位当年考评总得分。

第十条  年度考评前,被考评单位在对年度查办案件工作全面总结的基础上,形成自评报告,连同相关资料上报县纪委纪检监察室。县纪委纪检监察室负责对被考评单位的自评报告进行审核、抽查,征求相关室意见后,形成初评报告,报考评领导小组综合评审后,提交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审定。

 

第三章  考评内容与分值设定

第十一条  基础分值设定

初核1件记0.2分;立案1件记1分;结案1件记1分;处分1人记1分。

第十二条  加分事项

1、自办案件初核1件加1分。

2、自办案件立案1件加5分,属大要案的加20分。

大要案是指.当年查结①受到党政纪处分的中层领导干部案件;②受到留党察看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一般干部案件;③涉案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当年累计收缴违纪金额3万元以上的加5分;8万元以上的加10分;10万元以上的加15分。涉案金额依据处理决定、正式罚没票据统计计算。

4、移送司法机关1人加10分。

5、落实“一案双报告”制度,提出治本建议形成制度或创新办案制度机制,被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采纳的,每件加10分,以规范性文件推广的,每件加30分。

6、抽调参与协助上级纪委办案的,每案次加2分。

7、坚持案件统计报送制度,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查办案件工作材料的加10分。

第十三条  减分事项

1、贯彻落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查办案件工作部署和要求不力,被上级纪委通报批评的,每一次减20分。

2、错案或因违反安全文明办案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每件(次)减20分。

3、立案案件当年未结案的每件减5分。

4、对瞒案不报或压案不查的,除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每发现一件减20分。

5、上报的案件数据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项减20分。

第十四条  其他加、减分事项

1、当年结案率达到80%以上的,加5分;80%以下的,扣5分。

2、当年信访举报件初核率达到90%以上的,每高出一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一个百分点减1分。

3、查办重大典型案件、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件或在查办案件专项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加20分,当年无自办案件的减20分,年内被县纪委通报为立案空白的镇和部门减30分。

 

第四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考评结果按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在全县通报,作为评选查办案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主要依据,并纳入全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惩防体系建设考核之中。

第十六条  县纪委、县监察局对评选出的查办案件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相应奖励。

查办重大典型案件、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件或在查办案件专项工作中成效突出的,予以专项表彰。

对于当年在查办案件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镇和部门,予以专项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该镇的纪检监察办案补贴不予发放,镇党委书记、纪委书记要向县纪委、县监察局作出书面说明:

1、当年无自办案件的、因立案出现空白被上级纪委通报批评的。

2、连续三年考评中排名末位的镇。

第十八条  查办案件工作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取消其评优资格。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